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罗水村一名12岁女孩把另一村民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中狗挣脱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一名老人绊倒,导致其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生活中类似养宠物伤人的案例并不少见。饲养动物损害事件主要源于饲养动物致害、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以及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等。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又该如何正确养宠物? 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的一般规定
♦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关键词(一):概念界定
饲养动物通常具有一定持续性并有固定饲养场所或设施;短暂饲养或者无固定场所饲养,也属于饲养的动物。 通常意义上,家养的宠物、牲畜、家禽,动物园中的动物,实验用的动物等都属于饲养的动物。例如:居民家中的宠物狗、猫等属于饲养的动物;对于临时收留的流浪狗、流浪猫,即便饲养时间短暂,缺乏固定场所或设施,依然应认定为饲养的动物。
关键词(二):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为解决“何人来赔“的问题。 饲养动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动物饲养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只要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则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 , 动物的饲养人 和 管理人都可能成为侵权责任主体 ,即便是暂时替朋友照看宠物也不能疏忽大意。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的侵权责任
♦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的义务 。以养狗为例,携犬外出应当用束犬链牵领并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人多时建议给狗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避免宠物伤人。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 的致害责任
♦ 《民法典》 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养犬个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对饲养此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法典》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责任规定, 即便饲养人或管理人做好了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 。
遗弃、逃逸动物 的致害责任
♦ 《民法典》 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现实中,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有一部分是流浪狗、流浪猫等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所造成。发生此类事件,不管饲养动物是遗弃还是逃逸,原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 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当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负责,严防动物脱离控制 , 更不要轻易遗弃饲养的动物。
《民法典》第1251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饲养动物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但前提是合规饲养、合理约束。《民法典》在饲养动物方面凸显了责任导向,这些规定在实施后将在很大程度上对文明饲养动物起到规范性作用,进一步督促饲养人和管理人注重自身责任。希望在《民法典》的法律制约下,规范、文明养宠能够真正成为民众的自觉遵循。
小佩宠物( www.petkit.cn )综合整理,若需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
400-90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