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闵行,一宠物狗不慎跑出家门,主人下楼寻找却只找到一摊血迹。因物业却不给看监控,狗主人拿着派出所回执单调看却发现,打狗者身穿保安制服,且与小区的保安队长一同行动。狗主人与派出所、犬类收容所、城管等官方求证,均表示没有派人来小区抓狗。
狗主人当然有责任。
我到现在也没弄明白,城市里的狗都是住在楼里的,又家里防盗门、又电梯、又单元防盗门的重重关卡,如果不是主人故意放出来或者平时有意训练,狗怎么能自己跑出来呢?
现在是严打期,把狗独自放出家门发生了这种悲剧或者被抓走都是可以预料到的啊。
物业有没有像城管一样的“执法权”? 狗有没有攻击人/无法制服?如果乖乖的等着抓,打死狗对于物业来说是最费力不讨好的处理办法, 直接打死也不合法 ,移交城管更为明智。 物业没有义务管理/保管小区的狗,遇到这种事完全是看本小区物业的服务态度了。
前几天我下楼时看到一只黑色拉布拉多在楼下跑,还挺亲人的,喊了保安过来,保安马上给栓起来带回物业笼子关起来了,等着业主来认领。(至少我小区物业保安还是会考虑到这狗算业主的财物,不能用打死这种办法来处理)
这个事件的狗主人如果有异议,其实可以起诉物业,至少可以弄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虽然不见得有满意结果,赔钱对每个毛孩子的家长意义不大。
某些回答戾气非常重,不知道是受过狗或者爱狗人士什么刺激,其实非常没必要。
久居城市,大部分人对于动物态度还真的都是非常很友善的。
可能开头那段话让养猫养狗的同好们不开心了。但是确实每个小区都有散养、散放、自己遛弯的狗。前阵子老人被狗绳绊倒去世的事件,“肇事”狗是被小女孩私自带出来,只因狗的所有权是属于那个狗主人,狗主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认清“主人对狗有严格的监管责任”这一现实很难么?
你自己养的狗淘气经常冲出家门,如果身为主人的你都没监管责任?那谁有呢?现在很多地方都是未栓绳狗直接“合法”捕杀了……只会越来越严格……
可都长点心吧……
先上观点:
养犬人为他的不负责任付出了代价。
保安做的不合法,需要依法赔偿,并交纳罚款。
首先是养犬人
不负责任的养宠人不配养宠物。
包括但不限于:
自己养狗不关好门,狗跑出去了你赖谁?
无论是动物伤了人,还是人对你家宠物做了什么,都是后果很严重的事情。
其次是打死狗的人
视频里的狗才丢了一会,而不是好几天。
这种情况的狗,应该算是“走失”。
那对走失狗应该怎么处理呢?
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1]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 本市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四)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
第三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
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犬只收容所认领。
物业安保人员只有“宣传,引导、督促”的权利。
我暂且认为这个督促里面包含“制止不当行为”的意思。
也就是说,在狗没有攻击行为的时候,保安只有抓捕或者限制犬只活动范围的权利。
无论怎么看都无权直接打死狗。
保安如果一定要处理这条狗,正确的做法是抓捕后,联系上海市犬只收容机构,负责收容。
或者干脆就不抓捕,直接联系收容机构,让他们抓走。
收容机构收容后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5日内到收容所认领。
当然,管理条例也有关于“遗弃”处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那是否构成遗弃呢?
我觉得是不构成的。
因为狗主人第一时间就去找这条狗了。
所以只能算是走失。
为什么我说保安需要赔偿?这件事的处理逻辑链应该是这样的:
根据条例,条例允许狗存在意外“走失”状态。
若允许存在“走失”状态,说明在“走失”期间,狗的所有权是狗主的。
(就好比你手机丢了,手机的物权还是属于你)
又因为,法律规定:
所以保安应该赔偿狗主的损失。
宠物狗是财物
损坏他人财物要赔偿
养猫不封窗的
养狗不栓绳的
养猫养狗不关门的
当然,假若狗主人没办理狗证,可能需要缴纳一笔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饲养未登记、年检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年检。逾期仍不登记、年检的,收容犬只。
且需要提供相关证明证明这是自己的狗。
还有,后面保安直接乱扔狗子尸体的行为,也是违规的。
根据养犬条例中:
第二十九条 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犬只在动物诊疗机构死亡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第四十九 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乱扔犬只尸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保安也要交一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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