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拟对物业服务提要求,严格执行宠物管理制度,制止

小佩宠物 2020-11-02 来源:未知

随着养犬热的逐年升温,犬类在给人们带来生活乐趣的同时,环境污染、扰民、伤人等问题也随之而来。虽然各地也先后出台相关条例予以立法管理,但一些小区内的不文明养犬行为还是屡见不鲜,遛狗不拴绳、随地便溺、饲养大型犬……对此,河北拟出台办法,明确小区物业必须对此负起严管责任。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网站全文发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共五章二十一条,分别就住宅小区的消防管理、客户服务、环境卫生、公共照明、电梯管理等多个方面做了详细要求。

在客户服务方面,意见稿明确提出了“重要事项应履行告知义务、要公开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宜建立落实便民服务承诺制”等9项要求,其中第5项明确规定:小区物业应严格执行宠物管理制度,并合理设置宠物管理标识。以此加强对小区业主不文明养犬等行为的治理力度。

而为了加强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治理,近年来,河北多地已先后出台条例,就约束行为做出详尽规定。去年1月1日起,张家口市开始施行《张家口市养犬管理规定》,其中明确:主城区内禁止繁殖和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则明确规定: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居民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为犬只挂犬牌,并为犬只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带领,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秦皇岛制定的《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也从今年6月起开始施行,其中规定:禁止在居民区楼道、楼顶、房顶、地下车库等地上地下公共区域养犬。

而刚刚通过审议、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邢台市养犬管理条例》,除了“不得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养犬;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常规规定外,还明确提出了“居民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等规定。

河北各地的管理条例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规范,基本已经做到了详尽细致的覆盖,而即将出台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则可能会对物业的服务提出新的要求,即对小区内的不文明养犬行为,要切实负起监管治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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